【实证翻译】从“非疾病”到向国家咎责:世界煤矿工尘肺病斗争小史
采矿、建筑、石材和珠宝等行业的无序发展,令大量农民工终身承受尘肺病伤害。该病具长期性、与工作环境高度相关,加上劳动者在保障和赔偿方的重重困难,使我们无法单纯从公共卫生角度审视,而必须进一步反思其背后的社会结构性不公。《劳动趋势》尘肺病专题汇集了一系列研究成果:既回顾了问题初现时的维权抗争,也关注了近年来对老年患者的持续追踪,并尝试将中国尘肺病问题置于全球工业化进程、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蔓延的历史背景下加以考察。
……这种工人所特有的一种病是所谓黑痰病(black spittle),它是由细微的煤屑侵入肺的各个部分所引起的;这种病的征候是全身衰弱、头痛、呼吸困难、吐黑色的浓痰。在某些地方这种病比较轻微,而在另一些地方,特别是在苏格兰,却是不治之症……在一切通风设备好的矿井里,这种病根本看不到,可是从通风设备好的矿井转到通风设备坏的矿井去工作的工人却经常害这种病。这样看来,这种病之所以普遍存在,应当归罪于不安装良好通风设备的唯利是图的矿主。 ——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1845年 (经本文作者删节)
随着现代工业发展,19世纪开始,化石燃料开采的规模与日俱增。煤炭作为最早大规模使用的能源,也自然成为劳资矛盾最早爆发的领域之一。
在爆炸、坍塌和超时劳动屡见不鲜的工作环境中,还潜伏着一种“无声杀手”式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威胁——尘肺病。一个多世纪以来,煤矿工尘肺病(coal miners’ pneumoconiosis,CWP)始终阴魂不散,近代中国同样未能幸免。病因机制的复杂性,加之煤矿多位于地理位置偏远地区、就业结构高度单一,使得矿工深受其害,却有冤难伸。围绕这一问题,由此展开了跨越病理学、法学、职业安全监管以及医疗保障政策等多个层面的持续斗争。
在许多国家,煤矿工尘肺病患者能够获得明确诊断、赔偿及医疗救助,工会和其他民间组织的长期倡议发挥了关键作用。本文所精选的学术研究,以其他曾经历尘肺病斗争的国家为对象,既旨在揭示尘肺病作为一种职业灾难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普遍性,也直指一个颠扑不破的法则:工人的集体抗争,始终是争取生存权与健康权的必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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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世纪—20世纪中叶):尘肺病从“非疾病”到被承认的漫长历程
……这一科学观本身就削弱了对黑肺病的认知:以个人主义和生物学为核心的疾病观,往往将责任归咎于患者自身;对疾病的社经因素忽视、由此也同时忽视了劳动者对劳动危害知识的贫乏;还有对“客观”诊断工具的推崇,以及对患者自身疾病感受的贬抑。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医生与煤炭公司之间的经济利益关联,并不足以充分解释黑肺病被定性为非疾病的现象;公司医生与其他医师所共同分享的社会—医学框架,同样深刻地影响了他们对该疾病的理解与建构。
尘肺病大流行初期,病理机制难以理清;而确认煤矿环境与疾病间的因果关系,并确立煤矿主的防护与赔偿责任,更是一段曲折而漫长的斗争历程。关于这段抗争史,美国工运记录者 Barbara Ellen Smith 的著述,为后来的研究者留下了珍贵史料。
不同于含硅粉尘引发的矽肺病,碳尘(除少量夹杂二氧化硅的粉尘外)并不会直接导致肺部纤维化,而更常通过局灶性肺气肿引发呼吸系统障碍。对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医学技术而言,这类无法通过X光影像直接观察到的肺部损伤,在逻辑上难以建立“吸入碳尘”与“呼吸困难”之间的明确因果关系。彼时,美国医学界正从传统经验医学转向,在美国医学会推动下逐步标准化、并高度强调逻辑一致性与可验证性的现代医学体系,医生对于疾病的认识以实际观察到的细胞损害为准,无法单凭病患的主观陈述作出“煤矿开采导致疾病”的判断。
与此同时,煤矿业主与地方医生之间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更进一步压制了相关医学认知的形成。结果是,这一在科学上尚未被充分证实、却在煤矿工人中普遍存在的健康问题,长期无法被正式界定为疾病,甚至一度被归咎为矿工个人卫生不良所致。医学界日益强化的实证与理性化取向、医疗监测技术的局限性,以及矿业小镇中诊所对采矿业的高度依赖,最终共同导致尘肺病长期得不到正视与控制,并自19世纪90年代起在美国肆虐数十年。
直到20世纪50年代,日益壮大的美国矿工联合会(UMWA)才带来了转机。通过多次罢工和集体抗争,工会最终推动建立了工人医疗保障体系,规定煤矿企业需按每吨煤支付5美分作为医疗保险费用。医疗基金的积累,加之公共卫生团体的资助,显著加强了针对尘肺病的医学研究。以往在诊断标准中刻意回避工作场所因素的做法也遭到广泛批评,“煤矿工人尘肺病”(CWP)这一概念逐渐获得主流医学界的认可。然而,在“煤尘有益身体健康”之类荒谬论调仍甚嚣尘上的年代,对煤矿工人尘肺病的系统理论阐释,以及政府与资本方在防护和赔偿方面的法律责任的正式确立,仍然要等到更晚的历史阶段才得以实现。
原文:Smith, B. E., & Dotter, E, Digging Our Own Graves: Coal Miners and the Struggle over Black Lung Disease, Ch. 2 The Medical Politics of Black Lung
英国威尔士(20世纪30—50年代):“大众流行病学” 与职业病真相的重建
怎么跟你解释呢?在矿区长大的人,确实不会去考虑煤尘的问题。因为在那些日子里,人们必须在他们称之为“岩石”的地方开巷道[即含有二氧化硅的砂岩]。当时人们更强调的是硅尘,而不是煤尘。他们几乎把煤尘当成无关紧要的东西,那时真正被认为是主要危险的是硅尘。 ——[煤矿工人约翰·摩根·埃文斯录音文字转录]
在临床医学未能证实尘肺病与工作场所关系的年代,煤矿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始终是劳资双方对峙的核心议题。对工会组织而言,其中一项关键任务,就是向政府提供证据,说明即便在病因学层面尚无法完全定论,肺部疾病与井下作业之间依然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正是这种相关性,构成了追究煤矿主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在这场围绕责任归属展开的斗争中,英国和美国的工会组织在20世纪40年代前后,几乎同时开展了倡议行动。
威尔士学者 Michael Bloor 考证历史录音档案,呈现了 1940-50 年代英国南威尔士矿工联合会(South Wales Miners' Federation)的实践。相关资料显示,在1931年至1948年间,全英国约有22,000名因尘肺病而被迫离开工作岗位的矿工,其中高达85%来自南威尔士这一煤矿高度集中的地区。然而,不仅煤矿主长期忽视煤尘对健康的危害,连不少煤矿工人自身也低估了煤矿作业对肺部的影响,普遍认为只有含硅粉尘才可能导致尘肺病。正因如此,对当时的工会而言,重新唤起公众对疾病成因的认知,成为倡议工作的关键一环。
本文篇幅虽短,但其价值在于:在多年后的今天,能够以逐字稿形式,将这段对公共政策意义深远的抗争史,重新呈现在读者面前。这种呈现,也为理解当下有关职业病、责任认定与制度回应的讨论,提供了历史参照。
原文:
Bloor, M. (2000). The South Wales Miners Federation, Miners’ Lung and the Instrumental Use of Expertise, 1900-1950. Social Studies of Science, 30(1), 125–140. http://www.jstor.org/stable/285772
台湾(1990年代):关矿、离职、退保,不应成为老矿工失去生活支持的借口
...... 勞保只對還在工作、投保中的人有保障,一旦退出勞保,就不再有申請給付的權利。但前面提到,塵肺症是長期潛伏的病症,老礦工發病時往往已不再工作退出勞保,所以也無法申請職業病給付。勞委會一直把這個問題推說要修法才能解決,可是根據近年來立法院的生態,除非是非常受到注目的法案,否則修法效率低落 ......
20世纪末,全球对粉尘暴露与尘肺病之间的关联已经是普遍共识,企业的责任也比百年前清晰得多。然而,由于尘肺属于长期累积性职业病,其确诊往往发生在工人离开岗位多年之后,使得追责与医疗补偿在矿场关闭、工人退休或退保的情形下变得格外复杂。
1980年代末至2000年间,台湾的金矿与煤矿陆续关闭。许多矿工在离职多年后才逐渐发现自己罹患尘肺症,却面临两大困境:一是矿场停业,责任主体难以追索;二是老矿工确诊时已经离职而退出劳保,而掉出了劳保制度的保护。
1990年代起,由志愿者与医生组成的天主教敬仁劳工服务中心走访北台湾矿区,在退休矿工中发现大量未被诊断、也未获得任何协助的尘肺案例。他们展开了长达二十多年的组织与倡导行动。
传统矿业退出后,各类长期潜伏职业病问题陆续浮现。台湾劳委会(即今日劳动部前身)坚持“退保超过两年不得申请伤残给付”,导致大量职业病矿工无法获得制度保护。敬仁中心透过组织老矿工、举行说明会、参与街头行动,并持续向主管机关施压,最终促成劳委会放宽限制,让离职多年后才确诊的工人仍能够申请补偿。这一突破不仅为尘肺症老矿工打开补偿之路,其他职业病争议,包括电子厂工人的癌症案件、建筑工人的潜水夫病等,也得以纳入职业病赔偿体系。
原文出自:《礦業滄桑幾十載 老礦工口述歷史:台灣煤礦歷史、資本與勞動的考察》口述史,由天主教敬仁勞工服務中心出版
日本:筑豊尘肺病诉讼(1985-2004)——企业犯错,国家能置身事外吗?
政府行政法规得到遵守,就代表政府责任能免除吗?这种观念本身是否错误?危险物质终究具有危险性,无论是否遵循行政标准,都应判断其危害性。因此我们坚持认为,即使未违反行政法规,也存在违法性——正是通过这一主张,我们最终使企业败诉。
1970年代,日本各地的公害事件陆续曝光,水俣病、金米油中毒等社会性灾害引发大规模赔偿诉讼。在煤矿密集的福冈筑丰地区,尘肺患者也在工会与公害律师的协助下走上司法道路。《马奈木昭雄律师口述史》记录了律师团队如何将这起“企业劳动灾害”,重新定位为“国家政策失当所导致的结构性加害”。
筑丰尘肺诉讼从1985年打到2004年,是日本司法史上首次确认国家在职业病问题上的“不作为违法” —— 国家若明知粉尘危害、却长期不采用可行的安全技术来制定安全标准,即属违法。在法理层面,判决等于撕开行政“公定力”的保护:政府不能因“自己制定的标准合法”就主张免责;如果标准落后、无法保护劳动者健康,国家仍负责任。
这一突破不仅为尘肺受害者带来救济,也成为隧道工尘肺、石棉暴露居民等案件,以及后续公害诉讼的重要基础。
原文出自《久留米大學法學》期刊2020年第81期 。共九篇口述史後於2024年整合為《たたかいの論理:馬奈木昭雄弁護士オーラル・ヒストリー》書籍出版。上述节录为非正式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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