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翻译】妥协的公民:对依法抗争失望的尘肺病农民煤矿工
采矿、建筑、石材和珠宝等行业的无序发展,令大量农民工终身承受尘肺病伤害。该病具长期性、与工作环境高度相关,加上劳动者在保障和赔偿方的重重困难,使我们无法单纯从公共卫生角度审视,而必须进一步反思其背后的社会结构性不公。《中国劳动趋势》尘肺病专题汇集了一系列研究成果:既回顾了问题初现时的维权抗争,也关注了近年来对老年患者的持续追踪,并尝试将中国尘肺病问题置于全球工业化进程、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蔓延的历史背景下加以考察。
罹患尘肺病的工人如何看待自己的处境?如何作为抗争的主体行动?
又如何在具体的行动中与更广泛的社会现实以及社会关系互动,并重塑自己的认知与抗争行为?
这些问题不仅仅是我们如果试图去理解尘肺病劳动者困境的核心所在,也是为了丰富我们对劳工行动本身的认知所必要回答的。本文通过对内陆农村地区(湖南涟源与重庆梁平)在农闲季节进入家乡附近的私人煤矿工作,而不幸患上尘肺病的农民们的抗争活动的考察,指出:出于受教育程度较低、本身思想和文化的相对封闭、以及内陆农村地区公民社会活动不够活跃等因素影响,这些农民煤矿工们表现出一种“复杂的主体性”。他们接受国家相关法律和法定申诉渠道的合理性,但又在实际的抗争过程中对地方政府与官员表现出不信任与失望,最后大多选择“接受私了”或“依靠关系与贿赂”等不是依法抗争的手段维权。这被文章总结为“妥协的公民”,他们与沿海地区选择依法抗争、激起了公民意识的农民工们(即“躁动的公民”)有所区别。
文章的问题意识在于,不存在像“依法抗争”这样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来帮助我们理解所有的工人行动,对于这些内陆地区的农民煤矿工而言,他们的主体性和塑造这些主体性的文化、教育、公民意识等都极其重要,且现实地影响了农民们最后的行动选择。但是,文章始终强调“公民”和“公民社会”这一概念且将其作为既定的一种抗争路径,并在全文都将其与涟源和梁平农民的抗争进行比较——这种做法本身就预设了“公民式的抗争(或者说即依法抗争)”是某种比较的基准,从而通过将涟源和梁平的农民煤矿工抗争与其对比,来指出他们的行动究竟为什么偏离了“依法抗争”的路径。因此文章结尾的落脚点,也是隐含地从“公民权利意识”出发,指出这些农民煤矿工行动不成熟的地方。
内陆的农村地区本身在长期农耕社会模式下就是会形成自己的规则秩序,这套规则秩序和相对看起来“更现代”的法律制度并没有某种先在的高低贵贱之分。当地农民更熟悉信任这套熟人关系式的带点腐败气息的规则体系,这并不令人惊讶。因为那就是他们生活的现实。当地的开矿、找工作、做买卖很大程度上也不是依靠高度现代化的法律制度来运行的。没有什么理由应该去指责农民们不信任当代法律或公民意识不足。而另一方面,正如文章所提到,当农民工人来到广东沿海城市后很快就可以接受广东的法律模式和维权方式,这说明导致行动路径的差异的因素,不是什么根深蒂固的头脑问题或主体性高低,而是不同的物质环境、不同的社会模式、不同的社会关系。因此更值得思考的,是在这种已经深度嵌入了既有的当地规则体系的环境中,如何利用既有的逻辑组织起抗争,而不是用一套对方听不懂的语言去强行争执。
关键词:尘肺病、职业病、煤矿工人、农村、工人抗争
正文
作者:Ho Wing-Chung,Chen Fen-Ling
发布: 2016年
自Kevin O'Brien提出"依法抗争"概念并在中国农村的语境中进一步阐释以来,该概念在理解当代中国农村大众抗争的框架、策略及后果方面,已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¹ 该概念指的是村民运用“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承诺,来对抗那些无视这些政策、法律和承诺的地方官员”。²因此,依法抗争是一种在"官方许可的渠道的边界附近"运作的大众抗争形式,它利用"掌权者自己的说辞和承诺"以遏制权力腐败,其关键在于"发现和利用国家内部的分歧",并动员更广泛的公众支持。³ 依法抗争的逻辑是,遭受不公的农民通过正式的及(或)法律的裁决渠道寻求帮助;并且当这些渠道失效时,受害者会诉诸于向更高层级的政府部门上访(shangfang)、游说媒体或举行抗议以表达他们的冤屈。根据O'Brien和Li Lianjiang的解释,这一行动链体现了中国农村公民意识的觉醒。正如河北一村庄的店面涂鸦:"我们是公民,还我公民权"所宣称的,这说明农村的抗争者"在成为公民之前,就已像公民一样行动"。⁴
但是,尽管该概念在农村环境中具有较高的经验有效性,⁵ 但其也受到学界批评,认为该概念的视角对农民过于理性化,并因其忽视了农民的"农民性",从而忽略对相关历史和文化的理解。Brandtstädter认为有必要关注农民如何转变为依法抗争者的民族志细节,包括“他们如何生活、他们是谁,以及他们在想什么”以及“中国国情的历史特殊性”。⁶ 这一批评呼应了Ortner对以James Scott《弱者的武器(Weapons of the Weak)》为起点的抗争研究的批评,指出其"在被支配群体的内部政治、文化丰富性及行动者的主体性——即他们的意图、欲望、恐惧、计划——方面存在民族志资料上的薄弱"。⁷ O'Brien承认学者们已采取措施,即通过收集更"贴近经验"的关于农民思维模式与大众抗争相联系的叙述,来弥补这一不足。⁸ 例如,Pan指出了农民在构建“责任政府”过程中的“契约式思维方式”;⁹ Walker考察了土地抗争如何受新自由主义的 资本主义影响;¹⁰ O'Brien 和Li则探讨了政治信任的韧性及抗议领导层的群体动力。¹¹
针对依法抗争分析中缺乏“农民性”的批评,另一条路线是普通的纠纷在地方上是如何解决的,以及合法的诉求是如何未能升级至抗议层面的。¹² 近期的一些学术努力已在这一方面有所付出。Lora-Wainwright阐释了"为何“癌症村”的居民没有对污染造成的健康后果表现出更强烈的愤怒;¹³ Lee Ching Kwan和Zhang Yonghong强调了现有的法律官僚机构,在通过将受委屈者吸收进国家-社会互动内以此收编抗争方面所扮演的角色;¹⁴ Chuang民族志研究则揭示了农村居民如何被纳入城市公民身份之中,从而使得对土地征收的抗争去政治化¹⁵ 这些研究从不同角度,质疑了农村依法抗争者英勇奋斗以捍卫自身权利的“躁动的公民”形象。¹⁶ 因此,一些学者倾向于着眼非法律因素,如儒家伦理与阶级斗争,这些因素在具有不同国家-社会互动的不同语境下的依法抗争中均有所卷入。¹⁷ 而另一些学者观察到,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方法的正式法律程序尚未获得足够的合法性,去取代传统权威或取代在农村语境中的非正式争端解决机制。¹⁸
关注到依法抗争分析中对“农民性”的缺乏,本文同样也质疑"躁动的公民"这一概念的普适性。本文研究的对象,是一群因长年从事煤矿开采吸入矿尘,而不幸罹患尘肺病的农民。 田野调查在两个内陆城市(湖南涟源与重庆梁平)展开,当地有数百个私营小煤矿在农闲季节为农民提供薪资丰厚的工作机会。调查总计采访了35名罹患尘肺病的“农民煤矿工人”;这些访谈通过一项问卷调查(n=197)得到了补充,该问卷调查询问了我在田野中未曾面访的其他患病访者。¹⁹
这一数据语料库进一步得到了对四名非政府组织(NGO)工作者和一名专攻职业病诊断的医生的访谈的支持。²⁰ 本文分析主要关注对患病农民煤矿工人的访谈,以及他们与两名田野调查助理的日常谈话。值得注意的是,我的两名田野调查助理也出生于地处内陆省份(四川和湖南)的农民家庭中。在广东这一沿海省份的宝石/珠宝工厂工作多年后,他们随后患上了尘肺病。后通过法院诉讼和依法抗争——包括抗议和上访——他们获得了一笔约35万元人民币的可观赔偿,现受雇于香港一家非政府组织,成为了捍卫其他病患工人权益的活动家。在Leung和Pun进行的一项关于“患有职业性尘肺病的中国农民工的依法抗争”的典范研究中,他们斗争的过程已经被讲述过了。²¹ 有鉴于此,我的两名田野助理(与农民煤矿工人有着相似的家庭背景和相同的职业病)却未能说服其他村民实施依法抗争(尽管两位助理有着成功的抗争经验),这既揭示了特定内陆地区农民的日常边缘性,也揭示了农民煤矿工人复杂的主体性,以及他们不愿走依法抗争路径来保护自身权利背后的意图、欲望与恐惧。
一、尘肺病与本文研究的农民煤矿工人
现有证据表明,尘肺病是中国最常见的职业病。例如,2008年报告新发职业病13,744例,其中近五分之四(79.0%)为尘肺病。²² 2010年的一份报告甚至指出,报告中的27,240例职业病案例中近90%与尘肺病相关。²³ 最近,Ding等人对2000至2010年官方统计数据进行了十年期的分析,将尘肺病认定为最普遍的职业病类别。²⁴ 应当指出的是,尘肺病是一种不可治愈的疾病。患者所能采取的一切医疗措施仅能抑制病情发展和缓解他们疼痛与不适,并希望尽可能地延长生存时间。即便如此,医疗费用通常被认为是昂贵的,且超出了农民承受能力。²⁵
于是,可以想象患有职业性尘肺病的农民因健康状况恶化、社会歧视以及在追偿过程中所感受到的无力感,且他们极可能在社会中遭到边缘化,²⁶ 这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职业病工人的处境相似。²⁷ 就本文对煤矿工人身体与社会苦难的关注而言,McIvor和Johnston的研究颇具参考价值,他们访谈了数十名苏格兰煤矿工人,并考察了尘肺病相关的影响及应对策略。²⁸ 回到中国的情况,本文作者此前的文章论证了,职业性尘肺病受害者在身体和社会两个层面均遭受了折磨,他们不得不面对死亡的威胁、高昂医疗费用,以及来自对自身能否履行文化所期待的性别角色的自我怀疑。²⁹
本文的田野调查于2011年7月在两座县级市——湖南涟源和重庆梁平——进行。³⁰ 两地人口规模相近,均近百万,³¹ 且均位于众多小型民营的乡镇和村办煤矿林立的地区,其为农民提供了农闲季节的高薪就业机会。³² 煤矿开采工作不仅因该行业糟糕的安全记录而风险极高,³³ 还极易致病。据受访者估计,每个地区被诊断出患有开采导致的尘肺病的农民煤矿工人的数量在2,000到2,500人之间。³⁴ 在田野调查期间,研究者分别在涟源和梁平采访了其中的12名和13名患病的农民煤矿工人。所有访谈均在受访者的同意下进行了录音。受访者均为男性,年龄在38至68岁之间。五分之四(35人中的22人)的工人报告患有一期尘肺病。³⁵
受访者可被视为"富有经验的煤矿工人",因为他们曾在不止一个煤矿上工作,且访谈时平均采煤工龄为5.6年。所有人均报告有不同程度的呼吸困难、胸痛和咳嗽,并且表示已无法从事繁重的农业劳动。问卷数据进一步显示,92.2%(193人中的178人)报告有经济困难,每月的医疗费用在200至1,200元之间。在问卷受访者中,11.9%(193人中的23人)尝试通过提起诉讼来追求赔偿,这一比例低于作者的研究所涵盖的另外两类职业病群体——患尘肺病的宝石/珠宝工人(45.7%;186人中的85人)和镉中毒电池工人(24.0%;208人中的50人)。³⁶ 在问卷调查中报告获得了赔偿的病患农民煤矿工人中,绝大多数(91.1%;123人中的112人)与矿主达成了协议,矿主提供了2,000元到70,000元之间的微不足道的赔偿金。
而一旦农民煤矿工人接受了这种"和解",便再无机会通过行政和法律程序重新追索,因为他们被要求签署一份文件,声明与雇主的纠纷已通过接受"和解"而解决。农民煤矿工人通过正式法律渠道维权的比例相对较低,以及其背后的复杂主体性使得他们认为"私了"(si liao)比诉诸法院和依法抗争更能保护自身权益——这二者即构成了本文分析的切入点。
二、信任中央当局多于地方
患一期尘肺病的涟源农民王QF报告说,他有呼吸困难,且已无法承担体力繁重的农业劳动。³⁷ 在2009年得知自己患有此病之前,他已经在各个煤矿工作了共12年。在被诊断出患病时,他才在一个煤矿工作了三个月。于是可以预见的便是矿主以雇用时间如此之短为由,拒绝向王提供任何赔偿。他透露,与许多在农闲季节于小型民营煤矿打工的村民一样,他与雇主之间没有签订任何正式的合同。正如他所说,在他们村里,农民通过基于村庄社会网络的私人介绍在矿井里工作,这已是惯例。
由于这种劳动关系中本就存在着信任的成分,我在两个田野点遇到的农民煤矿工人都普遍忽视了本可以赋予他们雇佣关系合法性的正式合同。然而,根据现行职业健康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证明与雇主之间存在当前的劳动关系是获得赔偿的关键。如果没有正式合同,劳动关系便难以证明,而雇主——可以想见——则有充分的动机推卸其对病患工人的赔偿责任。在王向雇主索赔失败后,他与另外四名患职业病的村民一同赴往北京,向国家社会与劳动保障部(shehui yu laodong baozhang bu)递交信函,并寻求帮助。
他们在北京上访(shangfang)——其字面意思即是"向更高层级申诉"——的努力最终徒劳无功,因为中央当局声称,在案件得到地方层级的处理之前,它对个人的违法行为没有管辖权。在田野调查期间,我的助理告知王,即便没有合同他仍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间接证据来证明,例如工资单或同事证词,从而来确认诉讼当事人的工作状态。王承认自己并不知道这些证明劳动关系的替代方式,而对于在北京上访中几乎白费的努力和资源,他既未感到豁然开朗,也未感到后悔。他后来表示,地方官员过于腐败,他们是不会认可劳动关系的间接证据的。
需要提醒的是,王与村民们联名赴京上访不应被视为"依法抗争"。因为只有当他们先经过地方层级的法律和正式渠道,而这些渠道未能彰显正义时,此时的上访才构成依法抗争。王的故事体现了我在田野中遇到的农民煤矿工人,在追索法定赔偿时所普遍具备的两个耐人寻味的特征:第一,他们通常具备法律和合规意识(例如,他们一般知道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但无法或不愿掌握更为复杂的法律举证方式(例如,通过间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第二,他们虽深度地不相信地方官员会维护法律的公正,却信任着其合法性的来源,也就是北京。因此,许多患病农民煤矿工人认为,若想捍卫自己的权利,前往首都上访比在地方层级索求赔偿更为有效。
另一位同样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农民煤矿工人是我在梁平遇到的游KQ。³⁸ 他怀疑自己患有尘肺病,一名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劝说他寻求正式诊断并通过法律途径追偿。由于认为现有系统过于腐败而无法帮助他,他离开了村子,并去到梁平以外的地方打工。一年后,当他意识到病情已给他带来了严重的胸痛并返回家中时,他发现自己已经错过了职业病诊断的"两年期限"。他虽知晓职业病相关法律,但却不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接受用于对职业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类的申请——只要雇员在离开用人单位的两年内被诊断为患有该疾病,并在诊断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分类认定即可。游的处境愈发艰难,其妻在得知他患有职业病后离他而去。失去了妻子的帮助,加之健康每况愈下,游已经无法从事农业劳动。他别无选择,只得将全部积蓄(3,000元人民币)用于购置一间破旧的小屋,并靠打铁为生。
当我探访他那阴暗潮湿的住所时,他坦言他一直都为自己的处境感到沮丧。他知道吸烟和饮酒的习惯不仅会加重病情,还会加剧经济压力。他绝望地表示,自己既没有足够的钱购买能缓解胸痛的药物(每月300至400元人民币),也没有钱去贿赂可以批准他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 dibao)申请的村长。但耐人寻味的是,他仍怀抱着“一旦有了足够的钱便赴京上访”的愿望。他坚信中央当局会同情他的遭遇并提供援助。他将自己认为的"次优选择"付诸了实践:他在梁平的各个劳动和卫生局持续上访逾一年多。他将地方官员形容为是"唯利是图"和"毫无作为"的,并承认他的上访毫无成效;他说:"我就像一个皮球一样在不同的[国家]部门之间被踢来踢去。"
农民绕过地方法律系统及其附带的正式程序、转而诉诸中央当局上访的抗争实践,呼应了Saich所论述的国家的"分散化认知"。³⁹ 在这种认知中,农民对中央政府持有高度的信任和满意,而随着政府层级越来越接近他们,这种信任和满意度会急剧下降。本研究的发现与这一解释相符。
三、雇主无所不用其极
除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不足或存在缺陷,以及对地方系统的不信任之外,阻碍病患农民煤矿工人采取依法抗争的另一个因素,是雇主规避赔偿受害者的法律责任的策略。在现实中,矿主通常在操控农民方面占据上风,而农民在通过法院维权时则面临着难以逾越的重重困难。例如,当被问及梁平的农民煤矿工人是否普遍了解自身病情的严重程度时,一名农民说:
我们不是很清楚。我们工作,然后慢慢地就感觉不舒服。他们(矿主)什么都不告诉我们。老板看到你生病了,就叫你回家休息。他们(矿主)不是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他们应该是知道的!他们只是不想为你的病负责,不想赔偿。所有的矿都是这样!⁴⁰
在涟源,刘医生主要负责农民煤矿工人的职业病诊断。在其办公室的一次访谈中,他揭露了矿主竭力降低病患农民提起法律诉讼可能性的多种手段:
有一次,一个矿把六名煤矿工人送来体检。我发现六个人里有五人患有尘肺病。我告诉矿主,我会一一告知这些煤矿工人。但矿主却不允许我这样做。原则上,我应该逐一告知他们(病患矿工的检查结果)。所以,当他们来的时候,我还是如实地告诉了他们。如果我不告诉他们,那是行不通的,那会违法。这是(矿主推卸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另一种方式是,一旦老板知道你患了尘肺病,他就会想办法把你打发走。在村里,农民比较迷信。他(矿主)可能会说:"我很迷信。你(农民煤矿工人)是哪个月哪天生的,对吧?我很迷信,如果你继续在这里工作的话,我的矿井会出事的。所以你最好离开。"
矿主还有其他好几种方式来逃避他们对已登记患有职业病的农民的法律责任,包括扣留职业病诊断结果,以及雇佣流氓威胁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的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值得注意的是,我访谈的大多数农民煤矿工人都不相信矿主会遵守有利于农民的法院裁决。雇主会威胁病患农民,声称即使法院判决对受害者有利,他们也不会支付赔偿;或者采取拖延策略,口头承诺向病患病农民支付一笔赔偿金,却不附任何支付的时间表;或干脆直接关闭煤矿。上述所有策略均被证明能有效地威慑病患农民煤矿工人们去追索他们的合法权利。因此,获得赔偿的"最佳途径"就是与雇主达成协议(指私了);否则,煤矿工人们将面临一无所获的风险。
而此外,农民对矿主权力的感知,不仅源于农民与雇主之间的人际权力不平衡的感知,且其还与地方文化密切相关——在这种文化中,农民倾向于通过"关系"(guanxi)来解决他们的日常问题,这一点将在下文讨论。
四、关系,而非法律,才是关键
在涟源,我的田野调查助理也尝试劝说几名患病的农民通过法院维权。结果他们的对话最终演变为一场关于获得赔偿的"最佳途径"的激烈争论。常见的"黑"(hei)——字面意思为"黑色",在这里隐含"腐败"之意——这一说法,往往被用来描述赔偿过程中涉及的掌权者(包括雇主、政府官员,以及法院工作人员和法官)。受访者认为,走法律程序,然后在掌权者未能兑现法律规定的承诺时采取依法抗争的方式,是不切实际的,有时甚至与他们日常生活中所经历到的现实完全脱节。
这场争论是由杰SM发起的,他代表了一个表面上的例外案例——因为他确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成功地依靠法官的裁决获得了赔偿。⁴¹ 在2007年被诊断出患有二期尘肺病之前,他已经在各个煤矿工作了二十年。2008年的时候他对雇主提起了诉讼,并获得了15万元的赔偿。从我的田野助理的角度来看,这笔赔偿金的数额很小,因为如果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判决该案件,赔偿金本应是现在这个数目的两倍。然而,杰并没有因为获得了少于他应得的赔偿而感到懊悔,他也没有对法律系统为他伸张的“正义”抱有积极的态度。
相反,他感到自满,因为他所获得的赔偿高于那些与雇主“私了”的人;而他相信自己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完全是因为他通过走“关系”(guanxi)——即贿赂相关的国家官员——操控了法律和正式程序。⁴² 他强调,如果没有关系,他将一无所获。他说,他因此实际上并未真正从前雇主那里获得15万元,因为他在宴请与其案件相关的政府官员和法院工作人员,以及购买其他烟酒礼品上花费了5万元人民币。他在访谈中颇为自得地透露,其最昂贵的一次行贿是一顿价值7,000元人民币的宴席来招待法院工作人员和法官。通过行贿,他宣称自己在不同国家机构(包括职业病防治医院、劳动局和法院)"识人"(shiren)。他将这些利益相关者称为自己的"靠山"(kaoshan),并声称若没有这些人,"什么事都办不成!"
而当田野助理试图通过讲述他们在广东成功进行依法抗争的经历,来说服杰和其他受访者时,患病的煤矿工人并不为所动。他们认为所谓的依法抗争与他们的处境毫不相干。受访者坚持认为地方官员已经腐败透顶,若没有“关系”的介入,一切合法索要赔偿的努力都将徒劳无功。只有凭借关系,诉讼当事人才能获得强大"靠山"的支持。田野助理与农民煤矿工人之间的争论未能达成任何共识,最终,争论以我的一名田野助理的一句有力之言收尾:"我不相信任何'靠山'。要我说,法律就是我的'靠山'!"
这场争论既反映了农民与活动家之间的互动,也折射出农民阶层复杂的主体性与行动者在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客观条件之间的关系。面对那些已经或能够与法律机构(包括雇主、政府官员、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和法院法官)建立联系的人,农民将自己视为无权无势的存在。如果不是因为关系,无权无势的农民与腐败的掌权者之间的鸿沟将难以逾越。于是这种情况并没能提供触发依法抗争的适当条件,也就是:一开始,是底层群众遭遇了社会不公;然后国家未能维护旨在保护底层群众权利的法律;最后,底层群众奋起抗争。杰及其村民所描绘的图景表明,国家甚至从一开始就未承认患病农民所遭受到的不公。他们的故事还反映出,地方当局拒绝核实劳动关系的真实性;法院工作人员不愿受理患病农民的案件;医疗专业人员拒绝为受害者提供"真实"的诊断。因此,农民——与依法抗争分析所预设的不同——未能追究国家行为人的责任,也未能将国家置于抗争的中心。
患病的农民于是要么选择完全放弃维权,即与雇主达成协议(私了),要么运用关系并贿赂国家官员,再通过法院获得赔偿。如此一来,杰依据法院判决获得赔偿的案例,反映的并非是法律的正义,而不过是现存的不公正的社会结构。然而,患病农民将此视为获得赔偿的"最佳途径";否则,他们将一无所获。
五、这里的法律不同于广东
我所遇到的所有患病工人对在广东依法抗争的成功案例均兴趣寥寥。他们反复表示,法律,或者说法律的适用方式,在他们所在地区是不一样的。他们的典型回应包括:"这里的情况不同"、"这里的法律不同"以及"法律在这里没有用"。这些回应表明,农民并未意识到法律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固定的含义。Benney敏锐地指出,形式上的规则(即中央当局颁布的法律)与使用中的规则(即地方层面的法律执行之间始终存在落差。⁴³ 事实上,他们"这里的法律不同"的认知不应被视为农民主体性中固有的非理性信念;相反,我的田野观察表明,他们的理解与现实存在客观的对应关系。有一次,我的田野调查助理向涟源的农民煤矿工人吴JM讲述了他们在广东的经验。吴立即回应道:"是,那(在广东)可能发生。
但是,'我们的法律'可能与你们那个地区(广东)适用的法律不一样。"⁴⁴ 我的助理反驳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都是一样的,我们只有一套法律。"吴某坚持道:"法律可能只有一套,但你们那套法律的用法,我们这里做不到。"他随后举了几个例子,说明运用关系介入法律和正式程序实际上为诉讼人带来了切实的利益。我们与吴的对话,同上文与杰的对话一样,最终以双方脱节的生活世界之间的沟通失败而告终——他们各自拥有不同的类型化知识储备,一方代表躁动的公民(田野调查助理),而另一方则代表我将在下一节详细阐述的"妥协的公民"。
六、妥协的公民:抵制依法抗争的复杂的主体性
农民煤矿工人的故事,展示了他们如何在生活世界中对他们的人际关系和微观权力关系进行策略性利用。在围绕获得赔偿的"最佳途径"展开的激烈争论中,农民煤矿工人与我的田野助理均表达出高度不同的主体性,其特征在于规则引导的实践与因果诱发的实践之间的互动,而这种互动又受双方的意图以及对权力关系的不同认知所制约。农民的行动受到他们对特定情境下赔偿实践的隐性规范和特定策略之理解的引导,而田野助理们则单纯地坚守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的田野观察,这样几个相互关联的社会要素和情境,似乎对造成农民煤矿工人与以两名田野助理为代表的沿海地区农民工之间的差异性反应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相对而言,农民煤矿工人的受教育程度低于农民工,而这可能妨碍前者理解法律知识和实践的重要性。第二,存在一种隐性的"自然选择"过程,正是这一过程首先将贫困的农民分配到其当前的职业中。更具体地说,受访者中普遍持有的一种观点是,那些思想开放、愿意接受新变化的农民已经选择离开村庄,前往沿海地区务工;而那些选择在家乡附近成为煤矿工人的人往往更为保守,并坚守着传统做法。第三,田野调查中农民煤矿工人所居住的地区,其公民社会活跃程度不及农民工所在地区,同时信息流通也更为受限。因此,农民煤矿工人对沿海地区农民同胞成功实施依法抗争的经验知之甚少,也难以从中获得启发。最后同样重要的是,内陆地区的农民煤矿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能性低于在沿海地区工厂务工的农民。如前所述,如果没有这份文件,追诉赔偿是极为困难的。上述所有因素似乎都是塑造受访者表现出来的差异性反应的关键因素,其重要性超过了年龄(年轻矿工与年老矿工)和地理差异(涟源与梁平)等其他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患病的农民煤矿工人的行动并未完全无视法律体系或质疑其合法性;相反,他们表现出了对法律知识的认知——尽管是不足且有时存在缺陷的——这体现在他们采用了"权利话语"和将上访作为诉求手段中。⁴⁵ 这一图景呼应了Benney所称的当代中国"维权"(weiquan)这一"独特社会现象",该现象拥有"自身的实践者、策略、语言以及与国家的关系"。⁴⁶
然而,法律意识和上访的运用并未伴随着对公民权利的认同——而凭借这种认同公民权利本可"演变为一个更为深远的反霸权项目"。⁴⁷ 同样不太可能的是,他们的"权利意识"会如Goldman所言那样,体现为"自下而上的公民权利主张",从而可能促成"国家-社会关系的根本性突破";⁴⁸ 或者,被Kelly理解为"持有权利的权利"的新兴公民身份,其本身将会成为更广泛社会运动的"机会结构"。⁴⁹
相反,患病农民煤矿工人的经历呈现出一种在追偿过程中与合法性和合规性之间的策略性关系。少数使用法律系统或上访索赔的人并未致力于捍卫他们的公民权利。他们虽认可法律和正规系统的合法性,却坚信必须贿赂国家官员和"识人"——这些人最终成为他们的"靠山"——才能保护其合法权利,否则便将面临一无所获的风险。有鉴于此,大多数受访者愿意在他们的公民权利上做出妥协——这些权利涉及平等对待所有人类同胞的价值⁵⁰——以换取较少金额的赔偿,但这是一种至少还能获得一些东西的更为稳妥的方式。然而,对关系的这种运用,实际上削弱了他们的公民身份赖以存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本身。
作为主要的"妥协的公民"而与依法抗争者不同,农民煤矿工人较少在意利用国家官员自己的说辞来反制官员自己,又或者是利用中央国家所承诺的权利与地方国家所兑现的权利之间的落差,或者推动政策执行层面的调整。⁵¹ 他们所做的,主要是再生产现存的(腐败的)社会结构;而诉诸于依法抗争被视为了一种缺乏吸引力、甚至无关紧要的维权选项。
若本文关于公民身份不断遭到妥协的论断得到证实,那么这种妥协将对农民与国家的互动产生一定影响,尤其是在患病农民煤矿工人赔偿等争议性案例中。其中一个影响是,无论未来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律如何改进,面对当前的权力关系,这种"改进"都将永远无法有效转化为对病患煤矿工人合法权利的更多保护。
与Woo的观察相呼应——其指出,现行的权利话语尚未使法律系统的使用成为农民社会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本文认为,患病农民煤矿工人复杂的主体性处于“被动的农民”与“躁动的公民”之间的某个位置。⁵² 这一立场也支持了Perry的观点,她认为当代中国所谓"权利意识"的兴起,实际上不过是历史上熟悉的"规则意识"。⁵³ 她认为,由"规则意识"驱动的民众抗争并不构成对党国体制的重大挑战,反而可以通过"对国家当局的不当行为提供有效制约"而"支撑而非削弱"政治体制。⁵⁴ 本文印证了Woo和Perry早期的观察,并提供了一份关于农民思维模式的"贴近经验"的叙述,展示了患病农民煤矿工人如何规避障碍和超越所遭遇的困境。这从而有助于对特定中国语境下"农民性"形成更为细致的理解,而这对于患有职业病的农民是如何遭受边缘化的具有重大影响。本文还论证了,依法抗争的出现不仅仅取决于农村居民作为"公民"的权利意识的觉醒;更为关键的是农民的主体性,这种主体性根植于人际关系和微观权力关系之中。正是这种复杂的主体性,使得通往索赔的所谓"最佳途径"的有意识谋划、筹划和策略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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