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翻译】对中国海外劳工的法律救济

根据商务部统计,2022年中国对外劳务合作总共派出51.8万工人至海外工作,这还不包括大大小小非正规的私营劳务中介。因为一带一路的政策大背景,许多工人从事建筑业工作,他们也常常遇到与国内工人类似的问题——欠薪、工伤、缺乏社保,以及高额不合理的中介费等。甚至,相较于国内工人,他们在异国他乡遭遇问题时处境更不利,工人诉诸法律途径遇到的主要问题包括证据不足、难以找到代理人以及被告的非正式中介。即使部分法官倾向帮助工人,但各类障碍让工人难以诉诸法律途径。

【实证翻译】对中国海外劳工的法律救济

导读

根据商务部统计,2022年中国对外劳务合作总共派出51.8万工人至海外工作,这还不包括大大小小非正规的私营劳务中介。因为一带一路的政策大背景,许多工人从事建筑业工作,他们也常常遇到与国内工人类似的问题——欠薪、工伤、缺乏社保,以及高额不合理的中介费等。甚至,相较于国内工人,他们在异国他乡遭遇问题时处境更不利,这篇文章的主要发现整理如下:

  • 为了保障海外工人权利,中国政府制订了一系列规定约束劳务中介、海外雇主,但是大量工人透过未注册的劳务中介找到工作,这些机构并未受到有效约束。
  • 透过裁判文书网检索,作者发现有数例海外工人通过中国法院成功获得补偿的案例。这些成功案例的处理方式包括由劳务中介代为补偿、依据雇佣协议或实际雇主认定劳动关系来求偿。当然,也有法院认为工人应为使用非正规中介承担责任。
  • 工人诉诸法律途径遇到的主要问题包括证据不足、难以找到代理人以及被告的非正式中介。即使部分法官倾向帮助工人,但各类障碍让工人难以诉诸法律途径。

关键词:海外中国工人、法律维权

译者:Auchan

校对:蓝蓝


目录

  1. 对海外劳工的劳动侵权
  2. 政府对海外劳工的保护措施
  3. 落实海外劳工的权利
  4. 诉诸法院
  5. 政策建议

正文

原文:Legal Remedies for China’s Overseas Workers

作者:Aaron Halegua And Xiaohui Ban

2015年,吴先生的蒙古公司Baoyingerile与刘先生签订合同,雇用100至200名中国工人在乌兰巴托建造16层高的住宅楼。刘先生从河北省招募了112名中国工人。在寒风中长时间工作三个月后,这些工人只拿到了约定工资的一小部分。刘先生拖欠了他们240多万元人民币的工资,但他说自己无法支付,因为Baoyingerile公司还拖欠了他的工资。中国工人堵住工地入口,与刘先生发生对峙,以示抗议。他们还联系了中国大使馆寻求帮助。然而,由于Baoyingerile公司说自己没有钱,工人们只能得到一份由吴先生和刘先生签字的文件,确认欠款数额。工人们回到了中国,不知道他们能否拿到工资。

在过去30年里,在海外工作的中国人数量激增。中国官方统计数据显示,1990年,中国有5.79万名工人在海外工作,到2000年,这一数字增至42.49万,到2010年增至84.66万,到2018年增至99.68万(国家统计局,2019年:659)。其中近40%的移民工人在建筑行业工作。媒体更频繁地报道这些工人所遭受的苦难,比如被拖欠工资、因危险环境而死亡,或是为这些海外工作机会支付巨额招聘费用。然而,学术界对这些工人的关注有限,目前的研究一般从社会学或人类学视角,关注这些工人在国外的生活或他们与当地居民的互动。

作者的研究还探讨了保护海外华工劳动权利的法律机制。中国法律是否为这些工人提供任何保护?如果有,工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利用这些保护?这篇文章介绍了中国政府对海外派遣工人的管理政策,以及对他们的劳动保护。然而,文章也指出,许多工人选择通过非正规、未注册的劳务中介出国,而这些中介并不属于监管体系的一部分。不过,作者介绍了几个案例,在这些案例中,中国法院愿意为权利受侵犯的工人提供回国后的法律救济,即使他们采用了这种非正式渠道出国工作。虽然这是一个积极的趋势,但仍有许多工人因缺乏证据或无法找到法律代理人而没有提起法律诉讼。

对海外劳工的劳动侵权

通常,海外移民劳工在离开中国之前就会遭受侵权。大多数工人都是通过劳务中介人或机构了解到出国机会的,这些中介通常会收取一笔可观的招聘费,而且要求工人必须在出国前支付。一些走投无路的工人会因中介承诺了在海外工作的光明前景预付近10万元人民币。此外,中介可能会要求工人交纳某种形式的保证金,以确保工人履行合同或在海外期间不潜逃。由于这些工人往往没有足够资金,他们不得不向家人和朋友借钱,如果借不到,就会借高利贷。这些放贷者可能会要求工人抵押房屋或庄稼等。留在中国的亲属,如配偶,也可能被迫为偿还贷款提供担保。

劳务中介往往做出虚假承诺,或是不向工人提供有关海外条件的准确信息。中介向工人承诺了丰厚的工资、合理的工作时间、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舒适的生活安排。但实际情况往往大相径庭。更有甚者,许多工人在支付了所需的招聘费用后,甚至都没能签订规定了海外就业基本条款——如雇主名称、就业期限、工资标准或工作时间——的书面合同。此外,工人可能会被告知他们已获得在海外工作的合法授权,后来却发现他们没有合规的签证或工作许可。

以王女士为例。她在微信上看到一则中介广告,承诺可以获得为期三年的签证,到马来西亚做按摩师,月薪1.5万元,雇主提供免费培训、吃住。王女士支付了3.5万元的费用以获得该职位。在离开中国时,王女士得知她只有七天的旅游签证。到达马来西亚后,她才知道工资只有5000元,而且雇主还打算从中扣除工作签证申请费(刘盼盼与王志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年)。此类欺诈活动相当普遍。湖北一家公司误导930名受害者为虚假的海外工作机会支付了3000多万元的招聘费,甚至向一个人收取了15万元的费用。该公司负责人最终被起诉,并被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诉谭维文,熊黎等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

海外工人一旦开始工作,就会面临许多与中国境内农民工相同的劳动问题。过度加班和拖欠工资普遍存在,在蒙古为Baoyingerile公司工作的工人就遇到过这种情况。工伤事故也很常见。此外,海外劳工还会遭遇一些特殊的虐待。例如,中国雇主经常没收工人的护照——表面上是为了确保他们的安全,但实际是使工人无法离开不良雇主。如果没有合法签证的工人不服从安排,雇主可能会威胁要向当地移民局报警。雇主的这种做法可能会使工作中的剥削转变为强迫劳动。这些海外安排往往涉及一连串复杂的雇主和招聘者,由此而来的另一个严重问题是,谁对支付这些工人的工资或为他们购买工伤保险负有最终责任。

政府对海外劳工的保护措施

在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之前,只有与国有企业有关联的工人才会被派遣到海外,而且只有一些模糊的政策来规范这一现象。然而,随着中国公民获得申请护照的权利和国外旅行限制的放宽,越来越多的人到国外寻找收入更高的工作,这促使中国当局出台了更详细的规定(参见Nyíri的文章)。这些规定旨在确定中国母公司、中介劳务机构和外国雇主各自在确保支付工资、购买工伤保险和限制招聘费用方面的责任。

其中一套规则本质上是一种借调安排,即中国的“对外承包工程单位”(OPCE)向外国子公司派遣工人。在这种情况下,法规要求中国母公司与工人保持劳动关系。第二种监管方式是只允许注册的中介机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FLSCE)——负责招聘中国公民和组织海外工作,然后制定管理规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招聘人员到国外工作。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一项规定,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提供书面合同,不得收取过高的招聘费用,并缴纳储备基金,以补偿在国外未拿到工资的工人。由于虐待行为持续存在,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更严格的规定,要求所有劳务中介机构进行登记,并要求它们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确保工人持有有效签证,支付工资,遵守目的地国家的劳动标准,以及不得收取保证金。

条例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可以选择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前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工人形成劳动关系,对工人在国外的经历承担广泛的责任,并被禁止收取招聘费。相反,如果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工人签订的是服务合同,则可以收取服务费,而外国雇主必须与工人建立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然而,严格来说,即使在签订了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也有可能在外国雇主未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负责赔偿未拿到工资或受伤的工人。作者的研究表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几乎都选择签订服务合同,从而收取服务费用。

但实际上,很多中国人都不是以这两种途径出国务工的。相反,大量移民劳工通过非正规渠道找到工作,如通过未注册的劳务中介。2017年,商务部甚至开展了专项调查,打击此类中介,但这种中介仍然存在。当工人使用这些非正规渠道时,招聘者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就会增加,例如收取保证金、收取高额费用、提供有关海外条件的误导性信息、不提供书面合同、不购买工伤保险,或安排工人以旅游或商务签证进入东道国。使用这些未注册的非正规中介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也为工人在遇到问题后寻求救济带来了巨大挑战。

落实海外劳工的权利

当工人在海外被侵权时,要想在国外获得补偿是非常困难的。工人们通常缺乏对东道国及其法律制度的了解,不知道到哪里寻求帮助,而且往往存在严重的语言障碍。事实证明,在蒙古的112名建筑工人就是如此,他们回国时两手空空。

如何执行上述中国法规中的保护措施?回国后,工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寻求帮助,包括寻求警方、工会帮助、向商务部投诉、寻求调解委员会和其他行政机构援助。由于缺乏全面的数据,因此很难得知有多少工人向这些机构求助或取得了什么样的结果。与此相反,由于政府努力将中国法院的所有判决公布在一个在线数据库中,因此有相当多的数据可以说明司法部门对回国寻求补偿欠薪、工伤或返还招聘费用的工人所做的回应。

作者从该数据库中发现了一些给人希望的案例,海外工人通过中国法院成功获得补偿。对于那些通过正规注册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出国的工人,法院通常愿意让这些机构履行其在相关法规下的义务。例如,当徐先生在安哥拉的雇主没有支付他8万元工资时,法院要求派遣他出国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支付这笔钱(徐效忠,洛阳嵩州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018年)。

在另一起案件中,48名建筑工人与北京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雇佣协议,前往阿尔及利亚工作。到达阿尔及利亚后,另一家公司雇用了他们,并向每位工人收取了1万元的“保证金”,但却未向他们支付全额工资。审理此案的中国法院认为,原告支付了保证金并在海外完成了工作,北京公司与工人签订了雇佣协议,因此应承担拖欠工资的责任(赵新政,2016年)。

同样,当对外承包工程单位试图通过要求工人与其国外子公司(而非中国境内的对外承包工程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逃避法律责任时,一些法院仍认为对外承包工程单位与工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因此要求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劳动侵权行为负责,如承担工伤赔偿(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明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年)。

在一些案件中,法院要求未注册的劳务中介或未履行适当程序的中介补偿工人。在蒙古Baoyingerile公司工作的112名被欠薪的移民劳工在返回中国后提起了诉讼。由于许多现实因素,他们没有在蒙古起诉公司,而是起诉了吴先生(Baoyingerile公司的老板,也是中国公民)和刘先生(招聘者)。工人们证明,吴先生和刘先生在招聘他们到海外工作时没有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因此认定他们有责任支付拖欠的工资。法院随后进行了调解,两被告同意支付拖欠的工资(杨召奎,2020)。在另一个例子中,当王女士就她在马来西亚的按摩师工作提起诉讼时,法院要求中介退还她的招聘费,因为工作条件与向她承诺的不符(刘盼盼与王志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年)。

然而,并非所有法院都对使用非正规或未注册中介的工人如此宽容。一些法院认为,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所规定的义务并不一定适用于这些未注册的中介,因此,工人与中介之间的任何争议只是合同承诺是否得到履行的问题。因此,如果合同只是规定中介有义务安排一份海外工作,而工人也得到了这样一份工作,那么法院认为中介收取服务费是适当的。一些法官还认为,工人应为使用此类中介承担一定的过错。例如,葛先生与一家中介机构签订了劳务合同,但该中介机构缺乏向安哥拉派遣工人的适当资质。当他回国后起诉该中介,要求赔偿他在国外受到的伤害时,法院认为原告对中介未进行适当调查,负有一定责任,因此不应获得全额赔偿(葛维兵与南通远东劳务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

诉诸法院

虽然法院至少为一些工人提供了重要的救济措施,但必须注意阻碍许多受害工人在法院胜诉的因素,或者说阻碍他们从一开始就提起诉讼的因素。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工人们缺乏实物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蒙古工作的原告幸运地得到了一份签字声明,确认吴先生和刘先生拖欠了他们的工资。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许多工人从未获得过书面合同,或者可能缺乏任何证据证明其雇主的身份,更不用说被拖欠的具体数额了。

对许多工人来说,另一个严重障碍是在中国聘请法律代理人。在蒙古工作的112名原告找到了一家法律援助机构——北京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同意免费为他们进行代理。前往阿尔及利亚的48名工人在回国后也得到了该组织的帮助。但这些资源是有限的,大多数农民工无力支付私人律师的费用。提起诉讼还可能需要其他费用,如翻译外国文件或前往法院参加听证会,这对许多工人来说可能过于昂贵。

还有一个问题是如何找到这些非正式的中介以及他们的资产。在Baoyingerile原告的案件中,他们不仅找到了招聘者刘先生,幸运的是,刘先生有钱且愿意用于和解。即使找到了被告并胜诉,获得补偿可能仍然很困难。一位在非洲工作时死于疟疾的工人的家属在判决后又花了五个月才真正拿到钱(付桂群,官某某,林淑琼申请执行四川省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015年)。总之,虽然法官可以帮助提起诉讼的工人,但各种障碍和挑战都阻挠了许多受害工人走进法院或最终获得救济。

政策建议

中国农民工的权利极易被侵害,而前往海外工作的劳工则更甚。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应对措施,对向海外派遣劳工的做法进行了规范,并为这些劳工提供了保护。此外,中国法院在执行这些保护措施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非正式或未注册中介的广泛存在以及诉诸法院的实际障碍都限制了司法救济的能力。

不过,其中一些限制可以通过审慎的政策加以克服。中国司法部门可以为法院处理涉及非正规中介的案件提供指导——例如,指导法官不要惩罚使用非正规中介的工人,而是迫使这些中介承担与正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相同的义务。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单位要求工人与其外国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自己履行合同,这种常见做法应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包括对故意逃避义务的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处以罚款或其它处罚。中国政府还可以向寻求海外工作的移民提供普法教育,使工人了解他们拥有的权利,包括选择有执照的劳务中介机构、不支付过高费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以及在海外保存物证等方面的信息。中国还可以在海外劳工回国后为他们提供更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希望中国能够采取措施实施这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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